中藥材倉儲分會工作管理辦法
(經2023年11月會員年會審議通過)
根據國家民政部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、《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》與《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的精神,為了規范與管理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中藥材倉儲分會(以下簡稱分會)的工作,制定本辦法。
第一條 分會是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在中藥材流通領域開展服務與活動的專業性分支機構。分會遵守協會章程與本辦法,接受協會的領導與管理。
第二條 分會的宗旨是,代表與維護會員的利益,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,推動中藥材現代物流體系建設,促進中藥材倉儲的專業化、標準化、網絡化、數字化。
第三條 分會的任務是,在協會章程所規定的“業務范圍”之內,重點開展以下工作:
(一)調查了解行業現狀,交流行業發展信息;
(二)健全中藥材倉儲物流標準體系,開展中藥材物流基地與質保倉的標準化評價,提高行業的標準化運作水平;
(三)推動中藥材倉儲物流企業經營管理方式創新,推動企業專業化規模化運營,組織中藥材物流基地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與業務合作;
(四)組織推動中藥材物流與追溯管理平臺及物流基地的數字化改造,組織相關培訓、論壇與考察,促進中藥材數字化供應鏈的建設。
第四條 根據協會章程與協會《會員服務與管理辦法》,分會主要面向下列企業與機構發展會員并提供服務:
(一)專門經營(或兼營)中藥材倉儲業務的第三方物流企業;
(二)兼營中藥材倉儲業務的中藥材經營企業與中藥飲片企業;
(三)為市場商戶提供倉儲服務的中藥材交易市場;
(四)其它相關企業與機構。
分會會員填寫協會統一的《會員登記表》,由協會頒發統一的會員標牌;分會理事以上單位,由分會同時頒發與其職務相符的標牌。
第五條 分會會員大會是分會最高決策機構,每五年召開一次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《分會工作管理辦法》;
(二)選舉與罷免分會理事;
(三)審議分會五年工作規劃;
(四)審議《分會會費管理辦法》。
第六條 分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選舉與罷免、調整與增補分會會長、副會長;
(二)審議分會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工作報告。
第七條 分會設立會長1名、副會長若干名、秘書長1名、副秘書長若干名,其中,會長與副會長在相關會員自薦的基礎上、由協會協商提名,提交分會理事會會議選舉,任期五年,可連選連任;秘書長為專職,由協會直接聘任或解聘;副秘書長可由相關會員企業推薦兼任、分會理事會決定,或由協會直接聘任;分會可根據工作需要,聘請若干名顧問。
第八條 分會會長、副會長應具備的基本條件:
(一)須是從事中藥材流通的相關企業負責人;
(二)所在企業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和公信力,愿意為推動中藥材流通業與分會發展承擔相應的義務;
(三)須是所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,且熱心分會的工作。
第九條 分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主持召開分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;
(二)主持召開分會會長辦公會(副會長、秘書長參加),研究討論分會工作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、報經協會同意后、提交分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;研究討論分會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、分會重大活動實施方案,報協會審批;
(三)指導、督促與檢查分會秘書處的工作。
第十條 分會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協助分會會長指定或分配的各項工作;
(二)參與研究討論分會工作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,研究討論分會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、分會重大活動實施方案,報協會審批;
(三)可就行業發展與分會工作隨時提出意見和建議,提議召開理事會各層次負責人的臨時會議;
(四)協助會長指導和督促分會秘書處的各項工作。
第十一條 分會秘書長的職權:
(一)主持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,提出并組織落實分會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預算,向分會會長與協會領導報告工作;
(二)提出分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配備及其薪酬待遇方案,報請協會審批;
(三)提出分會年度決算方案,報請協會審批。
第十二條 分會可在業務范圍內對外行文、開展活動,分會文件由分會秘書長根據分會會長辦公會決議起草、報經協會秘書長簽發。
第十三條 分會的印章,由協會統一刻制與管理。
第十四條 分會的財務工作由協會單立賬目、單獨核算、統一管理。
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后,經分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行。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解釋。









北京原創先鋒 



